2006年,林先生由某航空出資予以培訓,進入飛行學院學習,畢業后林先生從事飛行員工作。2008年9月25日,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
動合同。林先生在該航空經歷了初始培訓、各種機型的改裝培訓和后續培養、復訓等過程成為機長。
2020年10月29日,34歲的林先生以個人原因為由提出離職申請,2020年12月2日,雙方勞動關系解除。不過事情突生變故,該航空向林先
生索賠1066萬元。
這一千多萬究竟是什么錢呢?該航空公司解釋道:主要是培訓違約金533萬元、培訓費533萬元,合計賠償1066萬元。
最近該案件最終宣判,林先生賠償了210萬元。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
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
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分攤的培訓費用。
什么情況下打工人會面臨給公司賠償的風險呢?
勞動者辭職,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并且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支付用人單位違約金;
在勞動仲裁中,用人單位應當就產生的專項服務費進行舉證,如果沒有證據,將不會得到支持。違約金的數額按照未履行完的服務期的比
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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