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違法!
2016年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明確,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試用期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條款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試用期滿,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后,重新設立試用期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員工入職時,讓員工自愿承諾個人放棄社保、放棄公積金條款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強行加班和勞動者簽署放棄加班費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用人單位將沒完成業績指標的勞動者直接開除,且沒有任何經濟補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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