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用工違法案例:將試用期視為廉價期,并且不買社保
很多用人單位喜歡“試用”勞動者,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省錢,同時他們還抓住了求職者急于表現的心理,交給處于試用期的勞動者超過普通工作人員一倍甚至更多的工作。
提醒: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guī)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內不為勞動者上社保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少繳社會保險的也比較普遍。
實踐中,多企業(yè)在新人的試用期內,要么是不為新人辦理社保手續(xù),要么是拖延至試用期滿,“轉正”后再為其補繳。
其實,上述兩種做法都是錯誤的。
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的須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醫(yī)遼保險、失業(yè)保險等社會保險,勞動合同一旦訂立,說明新人就是公司的正式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年限就包含試用期,所以,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該繳納社會保險。
購買社保、五險一金業(yè)務,代簽員工合同,發(fā)放工資扣個稅,管理勞務派遣。
處理五險待遇:勞動糾紛處理、報銷生育津貼、工傷處理申報、養(yǎng)老轉移等等。
業(yè)務聯系:駿伯黃生
號碼、V:183 1944 4741
辦公QQ:262845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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