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用工違法案例:公交車司機多次違章駕駛,用人單位能辭退嗎?
汪某為某客運公司客運駕駛員。2021年7月至11月,汪某存在飛站拒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變道時影響其它車輛正常行駛等行為。客運公司經工會同意,以汪某的上述行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汪某的勞動關系。
汪某認為客運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提起仲裁主張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了償金。
仲裁委認定客運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合法,裁決客運公司無需支府解除勞動關系賠了償金。汪某不服仲裁裁決,遂提起本案訴訟。
高院審理認為,汪某作為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員,其駕駛行為直接影響著乘客的日常出行,肩負著眾多乘客的生命安全,應當嚴格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履職擔責。因汪某存在多次違章駕駛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客運公司對汪某批評教育無果后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無需支府賠了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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