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陳先生申請仲裁,主張其于2022年2月入職某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主要負責書籍出版、審稿等工作。2022年7月,A公司在沒有依據的情形下,以陳先生“個人工作績效未達到崗位要求,經部門培訓后仍無法勝任本工作”為由解除勞動關系。陳先生請求裁決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庭審中,陳先生提供了由A公司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還提供了A公司要求自己簽訂的競業禁止和保密協議。
A公司對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真實性予以認可,但提供了一份陳先生與海南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來證明陳先生與A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并主張A公司是受B公司委托,才對陳先生進行培訓、考核并代為解除與陳先生的勞動關系。該勞動合同中有陳先生簽名,蓋有B公司公章,但具體條款中涉及用人單位的關鍵信息均為手寫,且A公司未提供其與B公司簽訂的培訓協議及相關證據,也未提供與解除勞動關系理由相關的證據。
陳先生對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主張合同并未執行,自己實際上是與A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陳先生提供的公司管理人員與其的微信溝通截圖顯示,雙方的溝通內容僅涉及陳先生的工作內容,未涉及培訓事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陳先生的請求。
仲裁委員會認為,A公司以陳先生“個人工作績效未達到崗位要求,經部門培訓后仍無法勝任本崗位工作”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陳先生的崗位工作要求及存在不能勝任崗位工作要求的事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仲裁委認定,A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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