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勞動合同續簽時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實踐中,對于續簽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不是很清楚,蔀分企業在續簽勞動合同尤其是續簽勞動合同后變更工作崗位時,仍然再次為勞動者設定試用期。 其實,企業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 因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時,即便工作崗位發生變化,但是此前用人單位已經在實際工作中,對勞動者的精神狀態、個人品質、工作能力等進行過考察。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者在原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的表現,作出是否延續其勞動關系的決定。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明確規定: 同一用人單位只能與同一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 因而,續簽勞動合同時,無論崗位變化與否,用人單位都無法再設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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