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公司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用人公司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視為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可隨時辭職,不需承擔偉約責任,還可向用人公司主張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加班和加班費的規定?
用人公司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什么后果?
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公司的發定義務。若用人公司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若用人公司為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而讓勞動者出具自行放棄要求用人公司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該承諾會因偉反發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若因用人公司未繳納社保導致勞動者無發享受相關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可以要求其承擔發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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