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對加班時間有明確限制,除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
健康的情況下,每天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用人單位因員工拒絕加班而辭退員工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賠償金。也可以不主張賠償金,要求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補發仲裁、訴訟期間的工資,補繳五險
一金。
用人單位強迫員工加班不可取,但如果員工自愿加班,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
第一,員工明確表示自愿加班且放棄加班費,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費;
第二,用人單位依據規章制度的規則視為員工自愿加班,但若是單位提供了工作條件且接受了員工的加班工作成果,其本質上也屬于單
位安排的加班,應當支付加班費;
第三,如果用人單位規定,員工未在標準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而加班的,不視為加班或視為自愿加班,但若員工未完成工作任務是
由于工作量超過了員工在標準時間內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則這種加班應當視為是企業的原因導致的加班,應當支付加班費。
“隨時待命”一般建議用人單位從合規的角度出發,給在家隨時待命的員工支付值班津貼,不需要按照加班費的標準支付加班費。但期
間如開始提供勞動,則提供勞動期間應作為加班,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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