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我們都知道需要提前三十天進行溝通,但是,尤其最近跳槽旺季,很多人對這一問題搞不太清楚,認識上
存在著一定的誤區。
誤區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應當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誤區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勞動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即可。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能否辭退勞動者,不是履行提前通知的時間作為辭退條件,而是需要法定的辭退理由。只要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
錄用條件就行。用人單位需要對此承擔充分的舉證義務。
誤區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只要是在平等自愿基礎上作出同意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就可以立即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無需
事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是n。
誤區四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方可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的法定義務。由于用人單位的原
因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n。
誤區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履行法定義務,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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