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應當依據所從事的崗位類型依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7070號裁定中對女職工退休年齡的確定問題亦進行了明確,最高法院認為,原身份是干部,現到工
人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原身份是工人,現到管理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
王小玉1966年4月4日出生,1989年8月從電力學校畢業分配至山西某供電公司,先后在校表工、自動化工、計量資產崗位工作。
1995年6月24日,供電公司與王小玉簽訂《勞動合同書》。安排乙方從事生產‘崗位工作。
2016年3月25日,省人社廳依據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審核王小玉從2016年3月起辦理退休手續。
王小玉起訴稱,1989年8月我從電力學校畢業分配至供電公司工作,是干部身份。
中院:退休時所在崗位是生產崗位,是女工人,當然按50歲退休!
高院:退休前在生產技能崗位工作,應按女工人的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
其中“現工作崗位”是指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職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的,現到工人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
退休、退職條件執行;原身份是工人現到管理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
本案中,王小玉退休之前在生產技能崗位工作,省人社廳按工人的退休條件給其辦理退休手續合法。
最高法院一錘定音:
原身份是干部,現到工人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條件執行;原身份是工人,現到管理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條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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