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用期員工是否是正式員工
正確觀點:員工的身份并非是以“試用與否”及“是否處在試用期”為標準來判斷的。企業錄用員工后,不論企業是否對其設置試用期,其身份均為正式員工。
2、試用期員工是否應繳社保和公積金
正確觀點:以誤區一的結論為基礎,企業應當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此結論在我國《社會保險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有明確規定。
3、試用期員工能否任意辭退,不必支付補償
正確觀點:《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辭退試用期員工的數種情形,即企業能夠證明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能證明試用期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等,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試用期員工工資能否隨便發
正確觀點:試用期員工是正式員工,企業應當依法支付試用期員工的工資報酬。此處的“依法支付”可解釋為:
5、試用期限能否延長
正確觀點:關于試用期限,《勞動合同法》中有若干規定。除例如“合同期限”決定“試用期限”的基本條款外,另還有兩點關于試用期限的重要規范:
未經與員工協商一致,企業不得延長試用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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