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25年,離職補償算25個月還是12個月? 劉生于1994年開始在某檢驗所工作,后轉到某公司繼續在原工作地點從事原工作。 2019年12月,公司負責人通知劉生:“下周起不用在這里上班了,不在這里工作了,工作進行到本周五”。劉生勞動關系解除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5千元。 陳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按25個月標準賠了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了償金5千*25*2元=25萬。 仲裁委裁決公司支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了償金6萬元。 陳姐不服,提起琺院訴訟。 中院判決 原審琺院以12個月為標準計算賠了償金不當,應當按25個月算。中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蕞高法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本案中,陳姐的勞動關系主體檢驗所變更為B公司,后轉到該公司繼續在原工作地點從事原工作,直到2019年被辭退,共工作25年。 原審琺院以12個月為標準計算賠了償金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二審改判公司支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了償金的數額應為25萬元(5千*25*2)。 合肥、淮南、蕪湖 + 全 安 徽 省 業務: 代理買社保、公積金業務、代簽勞務合同、發放工資扣個稅,勞務派遣、人事代理。處理五險待遇:報銷女性生育險和津貼、工傷處理和申報、養老轉移、失業險待遇、看疒報銷處理等等。 業務聯系:駿伯黃生 手機+V 183 1944 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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