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產(chǎn)品運營,約定執(zhí)行不定時工時制度,每年10天帶薪年休假。2020年12月,科技公司以連續(xù)曠工
3天以上為由解除了與李女士的勞動關系。
為此,李女士將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其中就要求公司支付她此前在公司任職期間的加班費。李女士稱,她在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節(jié)假
日共計加班了500余小時,但公司均沒有支付相關費用。
科技公司稱值班內容就是負責休息日在客戶群中對客戶偶爾提出問題進行回復,并非加班。
北京三中院二審后認為,根據(jù)我國勞動法及相關規(guī)定,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必須經(jīng)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本案中
,雖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科技公司未進行“不定時工作制”審批。
關鍵詞:提供實質工作內容
關鍵詞:明顯占用休息時間
對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開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使用社交媒體開展工作已經(jīng)超出了一般簡單溝通的范疇,勞動者付
出了實質性勞動內容或者使用社交媒體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點,明顯占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的,應當認定為加班。
關鍵詞:綜合頻率、時長等酌定加班費
據(jù)此,北京三中院對此案二審后,綜合考慮李女士加班的頻率、時長、內容及其薪資標準,終審改判某科技公司應支付李女士加班費共
計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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