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五娘是大唐酒家員工,上班時間為上午8:00-13:00或14:00,下午16:00或17:00-20:00或21:00,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
2016年4月5日,孫五娘向單位提出辭職,結清了工資。當天20時20分許,孫五娘駕駛電動自行車下班回家途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孫
五娘當場死亡。
2016年4月12日,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五娘負次要責任。
2016年12月26日,孫五娘家屬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2017年10月13日,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孫五娘屬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
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審判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審判決:員工提出辭職,并不能否認在當天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的事實,所以應認定工傷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孫五娘在下班回家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死亡,符合工傷認定的法定情形,其提出辭職申請
,并不能否認其在當天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的事實。人社局依據查明的事實作出工傷行政確認,事實清楚,單位認為孫
五娘不屬于工傷的主張,證據不夠確鑿充分。
另外,人社局對該工傷認定申請,依法履行了受案、告知舉證、調查等程序,經綜合認證后作出認定工傷決定,并依法向當事人進行了
送達,符合《工傷認定辦法》的相關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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