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生活中,很多單位不繳納月底入職或月初離職員工的社保,對此,諸多單位和員工對此習以為常,認為這樣操作是正確的,那么,對于工作不足月的員工,用人單位是否需要為其繳納社保呢?
一、法律規定層面
答案顯然是肯定的:只要勞動者當月在職1天,用人單位都需要在當月為員工繳納社保。
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勞動者當月在職一天,都應當繳納社保,但是從行政處罰的規則以及勞動仲裁的調解口徑來看,基本可以判定該條結論是正確的,特別是2020年及以后,國家目前對社保繳納問題管控得非常嚴格。
二、實操層面
很多單位內部約定15號為截點,即當月15號之前入職的,當月繳納社保;15號之后入職的,當月不繳納;離職同理。
但是,這只是從操作層面,目的也只是內部方便HR小伙伴操作。但是該操作與上述法律規定嚴格意義上來說是沖突的。當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按照這個規則操作,沒有問題。但是若勞動者反悔要求用人單位補繳,也是有法律依據支持的。
三、建議
(一)當月入職人員,盡量在月初安排入職,讓用人單位“理所當然”為勞動者繳納當月社保;
(二)當月離職人員,盡量在月末安排離職,也讓單位“心甘情愿”為勞動者繳納當月社保;
(三)不建議用人單位因各種原因要求勞動者承擔本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社保費用,不合理,更沒有法律依據;
(四)建議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保,避免因發生工傷產生高額賠付風險;也避免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而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五)更建議勞動者積極配合用人單位要求辦理社保繳納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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