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01、勞動合同期滿的;
0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0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0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0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0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期滿終止沒有續訂,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有哪些特殊情形,應當續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終止?
0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0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0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04、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0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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