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規定: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就是所謂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構成工傷的充分條件,“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更多的是證明工作原因的輔助因素,同時也對工作原因起補強作用。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則推定為工作原因,亦可認定為工傷。
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不是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強調的是受到的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存在有因果關系。
三、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強調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員工在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四、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
“非本人主要責任”如何理解?具體是指“無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
如果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結論為員工個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搶救無效在48小時后死亡的
六、醉酒導致傷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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