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返聘退休人員
公司經常會返聘一些退休人員再任職,退休人員與其他人員一樣,同工同酬,那么,公司返聘的退休人員是否需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也就是說,公司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屬于勞務合同。
2、聘用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
很多學校在即將畢業的最后半年,會讓學生自行找單位實習,有些企業由于工作性質的原因,也時常會使用一些尚未畢業的實習生,那
么,聘用實習生,是否需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呢?
《勞動法》規定:只有符合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與一定年齡的勞動者才能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不是由
合同名稱和內容來確定的,而是由用工性質來確定。
但實習生雖然年滿16周歲,但與第三方學校還存在“歸屬關系”,所以用人單位只能與其簽訂《勞務合同》或實習協議。
因此,企業聘用的實習生,不屬于勞動合同,屬于勞務合同(或實習協議),不需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3、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
時的用工形式。
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和《勞動合同法的》的規定,企業不需要為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
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只需要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