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王老吉、北京王老吉通過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代為員工繳納社保的行為,屬于逃避法律規定的義務,通過更換繳納主體的行為逃避社保繳納工作,其性質已不屬于“代繳”,而是屬于“代替”。該行為完全不符合有關法律、司法解釋以及北京市社會保險中心的相關規定,薛亮有權要求廣州王老吉、北京王老吉向其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
薛亮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廣州王老吉公司支付薛亮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8000元,北京王老吉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入職時間:薛亮于2016年5月26日入職北京王老吉,2018年1月1日薛亮與北京王老吉、廣州王老吉簽訂《變更勞動關系協議書》,約定北京王老吉與薛亮之間的勞動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解除,次日薛亮與廣州王老吉建立勞動關系,工作年限連續計算。
二、崗位:銷售。
三、離職時間:2020年2月29日。
四、離職理由:薛亮以未繳納社保為由提出離職。
五、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北京王老吉、廣州王老吉均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繳納。
六、仲裁請求:薛亮以要求廣州王老吉、北京王老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一審法院認為,薛亮在職期間社會保險已繳納,其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離職,并以此要求廣州王老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要求北京王老吉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依據不足。對于薛亮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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