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重新就業事實,繼續領取失業保險待遇,這樣的行為萬萬不可取!小心被判刑!
李某于2020年6月因原公司改制裁員失業,他按照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并從次月開始每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
工作人員明確告知,如果重新就業應告知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并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
兩個月后,李某應聘了一家新公司實現重新就業。但重新就業后的李某不僅沒有主動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告知其真實就業狀態,還繼續領取失業保險待遇。
經查,2020年7月至2021年8月,李某重新就業后騙取失業保險待遇,共計20091元。2022年8月底,李某因其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調查。
除退還騙領的全部失業保險待遇外,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對李某騙保行為罰款7萬元。后經法院判決,李某行為構成詐騙罪,判處其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失業保險條例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故意隱瞞事實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失業保險待遇或者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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