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8裁定:超過退休年齡后入職不能建立勞動關系
孫洪芳,女,1965年6月5日出生,2017年5月(小編注:超過50周歲)入職山東某鞋業公司,2018年12月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就勞動關系認定問題家屬與公司發生了爭議,官司一直打到山東高院。
公司觀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實施條例》,勞動者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論其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女工人年滿五十周歲仍繼續就業的,不屬勞動關系。
家屬觀點:勞動者雖然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其與用人單位仍應認定為勞動關系。
山東高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裁定,以下是裁定書本院認為部分:
本院經審查認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是雙方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的首要條件!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本案中,孫洪芳與春雨公司并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孫洪芳于2017年5月到春雨公司處上班時年滿51周歲,已超過《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的”涵義的復函》規定的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齡,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關系的主體范圍。且《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以及年滿十六周歲的在校學生的,應當與被招用人員訂立書面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惫始覍僬埱蟠_認孫洪芳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事由不能成立,其可通過確認二者之間的其他法律關系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家屬的再審申請。
案號:(2021)魯民申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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