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4日,孫小紅入職陜西惠特公司。
2019年12月9日,孫小紅生育一子。孫小紅申請了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5月7日產假。
產假期間,孫小紅向公司申請縮短休產假,理由是因工作需要,提前返崗,放棄后續假期,申請休產假期間為2019年12月2日到2020年4月10日。
2021年6月24日,孫小紅離職,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產假期間提前上班的補償性工資33300元及支付其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9月2日每天1小時共計168小時的哺乳假加班工資18900元,仲裁委未支持。
孫小紅在其產假期間,申請變更假期,提前上班,系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孫小紅主張公司應支付其產假期間提前上班的補償性工資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孫小紅在哺乳期內的工作時間是不定時工作制,且孫小紅并未向公司申請哺乳假,故孫小紅主張哺乳假加班工資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孫小紅在產假期間,申請變更假期,提前上班,以及其未申請休哺乳假,均是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公司已經支付孫小紅上述期間的工資,孫小紅要求公司再為其支付一倍上述期間的工資,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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