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吳女士的公司一直未和她訂立勞動合同,于是吳女士主動擬定勞動合同并通過微信發送給公司領導參考。現在,吳女士和公司在雙方是否已經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上產生了爭議。
吳女士于2019年6月3日入職某建筑公司,擔任項目負責人。入職初期,吳女士向公司表達過訂立勞動合同的意愿,因公司成立不久且無勞動合同版本,吳女士還自行擬定勞動合同并通過微信形式發給公司領導參考,公司并未對此作出任何回復。
2020年3月,吳女士因個人原因辭職,后提起仲裁申請,以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建筑公司支付第二倍工資。
建筑公司辯稱,吳女士已將勞動合同通過微信形式發給公司,雖雙方未簽字蓋章,但實際是按該勞動合同履行權利義務的,且發微信屬于簽訂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在本案中,吳女士雖然已將未簽字勞動合同的電子版通過微信形式發給建筑公司,但吳女士系為公司提供勞動合同樣式參考,建筑公司未在該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蓋章,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認可全部內容或授權由吳女士自行加蓋公章,故不能認定雙方已訂立勞動合同。雖然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影響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建筑公司仍須承擔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倍工資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