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問天,北京東城區人,1998年7月13日,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2019年7月18日,葉問天申請7月18日至7月31日病假,提交了醫院的診
斷證明,診斷為“頭暈頸椎病 行動不便”等,醫囑為“臥床靜養,頸部功能鍛煉”,公司批準了2019年7月18日至7月31日病假14天。
事后,公司發現葉問天在病假期間實際上沒在北京休養,而是去了海南。
2019年8月23日,公司向葉問天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你于2019年08月01日至2019年08月05日期間,在沒有任何休假批準的情況
下擅自不來上班,根據公司相關制度,你的行為已視同為曠工,屬于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行為。此后發現,你向公司提交了2019年7月18
日起休息14天的病假單,但實際外出旅游。你的行為既違背了醫囑及公司準許病假的初衷。
一審法院:公司有理由質疑葉問天請病假的目的并非休養或治療,葉問天在公司向其了解情況時拒絕提供真實信息,有違誠實信用和規
章制度
一審法院判決公司無需支付葉問天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618066.95元。
二審法院:根據生活常識,可以看出病假期間的行為與申請病假的頸椎病醫囑相悖,違背誠信原則和基本勞動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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