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高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高端人才稀缺,用人單位采用落戶、發放安家費、住房補貼等方式吸引人才,并約定服務期。但此類高端人才經常在服務期未滿時就選擇離職或另謀高就。用人單位寄希望于約定費用返還和高額違約金挽留人才,能否奏效?
經案例檢索,在雙方明確約定安家費返還條件的情況下,大部分判決支持了用人單位要求返還安家費的訴請,其中的大部分判決又傾向于按照實際服務年限扣減安家費,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按相應比例返還。當然,一部分判決認為把安家費和服務期綁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提供專項培訓才能約定服務期,不予支持用人單位的返還安家費的訴求。
另經案例檢索,暫無判決支持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一般認為,除勞動者違反專項培訓服務期約定及競業限制約定可以約定違約金外,其他事項不得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違約金條款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禁止性規定,屬于無效條款。
由于勞動法傾向于保護勞動者,在給予相應待遇的同時約定服務期的風險較高,很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條款。在此建議,將引進人才的待遇問題轉化為附條件借款或者附條件贈與,或許能解決人才服務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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