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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簽合同, 法院為何判公司支付二倍工資? Post By:2023-3-16 13:22:52
員工明確拒簽書面勞動合同,一二審法院判決單位擔責
張某于2021年7月2日入職甲公司。2021年8月1日,甲公司通知張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張某拒絕。張某主張拒絕的原因為:合同載明的工資數額與雙方之前約定的不符。
隨后,甲公司既未再要求張某簽訂合同,也未辭退張某。張某在甲公司工作至2021年11月17日,當日,張某與甲公司辦理了離職交接。
張某提起勞動仲裁,仲裁對張某的請求予以支持。甲公司不服,起訴至人民法院,一、二審法院均判決甲公司敗訴,支持張某訴求。
(一)除非用人單位已充分履行了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否則就不能免除其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責任。
這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對于勞動者是否存在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觀惡意負有舉證責任。
(二)本案,甲公司舉證不足以證明其已經充分履行了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
本案,張某主張其拒簽勞動合同的原因系因合同載明的工資數額與雙方之前約定的不一致,甲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張某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系惡意。同時,在張某拒簽勞動合同后,甲公司未進行進一步催告或者拒絕用工。
單位必須全面地履行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當員工有合理理由拒簽時,單位應當及時與員工協商溝通,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盡早簽訂合同;當員工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合同時,單位有權辭退員工,在此時,單位才免除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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