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自如系安徽某鑄造公司職工。
2017年3月30日16時左右,孫自如從家中步行前往公交站臺準備乘公交車去上班,走到半路還沒到公交站時,一塊大石頭突然從山上滾落下來,砸到孫自如胸腹部。事故發生后,孫自如被送往醫院救治,后搶救無效死亡。
2017年4月18日,公司申請工傷認定。6月8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孫自如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根據該規定,認定工傷必須包括“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三個必要條件。
孫自如系在上班途中受到意外事故死亡,對照上述條文的規定,不屬于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
高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視為工傷。
本案中,孫自如系在上班途中受到路邊山體落石砸傷造成死亡,不屬于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原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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