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7月6日,胡某休產假。期間,公司按基本工資2500元/月的標準向胡某發放工資,合計金額為17500元。之后,
胡某又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的生育津貼15045.21元。
胡某休產假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17375元/月。
2019年5月5日,胡某向公司郵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為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其各月勞動報酬(含產假工資),現提出解除勞
動合同。公司于當日收到該通知。
胡某要求公司補足產假工資差額、支付經濟補償。
一、關于補足產假工資差額的問題。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
產假,在規定期間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的規定,胡某胡某休產假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17375元,在休產假期間應得
的產假工資為120466.67元(17375元÷30天*208天),其在工作期間已領取的生育津貼為15045.21元、產假工資為17500元,不足部分
的產假工資金額為87921.46元,應當由公司向其支付。
二、關于支付經濟補償的問題。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胡某產假工資應為120466.67元(17375
元÷30天×208天),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公司存在明顯未足額發放其產假期間的工資的情形。
上述規定說明,病假工資、產假工資是工資的組成部分,性質上也屬于勞動報酬。胡某據此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符合用人單位應支付經
濟補償的情形。
判決公司補足補足產假工資差額87921.46元,支付經濟補償105457.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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