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中的“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是以仲裁裁決為準,還是以勞動者申請的數額為準?
我們認為,當勞動者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追索勞動報酬、經濟補償、工傷醫療費或者賠償金,申請仲裁的數額與仲裁裁決的數額不一致的,應當以仲裁裁決的數額為準。
首先,從一裁終局制度設置的目的看。根據仲裁裁決數額來確定一裁終局更符合這一制度的規范目的。設置一裁終局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加迅捷地終結勞動爭議,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及時快速的保護。
其次,從勞動者利益的保護來說。勞動者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第1項請求仲裁裁決,而以仲裁裁決確定的內容來認定其是否為一裁終局,能夠使勞動者的司法訴求獲得更快的滿足。勞動者的仲裁申請限定在“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以內,恰恰體現了勞動者基本生存保障的要求。如果對于勞動者這種基本生存保障的要求不及時滿足,很容易使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生存需求陷入困難,這既不利于社會的穩定。
以仲裁裁決作為認定一裁終局的標準,并沒有限制勞動者的訴權,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時,仍然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一裁終局對于勞動者權利的保護并沒有弱化。
最后,從司法實踐效果看。以仲裁裁決確定的數額為準有利于減少訴訟,減輕司法成本,能夠使勞動爭議案件及時解決,當前人民法院面臨重大審判壓力情況下,通過一裁終局的仲裁程序處理勞資糾紛,既有利于減輕人民法院的審判壓力,又能夠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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