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于2020年3月9日進入某食品包裝公司工作,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三年,其中試用期為六個月。2020年4月11日,劉某某經醫院檢查發現懷孕。2020年5月16日,食品包裝公司遂向劉某某發送《試用期不合格通知書》,要求劉某某即行辦理離職手續。經勞動仲裁前置后,劉某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試用期考核僅有簡單表格反映,缺失評價扣分依據及相關事實證據,且從劉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來看,食品包裝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行為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劉某某懷孕后“不能出差”“不能勝任高強度工作”有密切關聯。
法院通過證據審查,認定食品包裝公司除主觀意愿外,未能提供足以認定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證據,遂判決支持劉某某關于雙方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訴請。
為解決女職工在勞動生產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困難,國家與地方先后制定出臺一系列勞動法規與政策,已經形成較完備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則體系。但現實中,針對女職工尤其是處在“三期”中的女職工“隱性歧視”與權益侵害仍然不同程度存在。
本案旨在依法規制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合格”為名行“辭退懷孕女工”之實的違法行為,充分維護女職工生存權與勞動權,依法保護勞動關系中弱勢特殊群體的平等就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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