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是北京某幼兒園的助理教師。
在職期間,幼兒園在休息日安排其進行崗位培訓共計25天。
2015年5月26日,孫某申請仲裁,要求幼兒園支付休息日安排培訓的加班費23192.8元。
幼兒園不服,起訴到法院。 理由為:孫某參加的培訓并非幼兒園的要求,幼兒園更未強制孫某必須參加,而是雙方經過協商簽訂《培訓協議》后,孫某自愿參加的。
一審法院認為,幼兒園主張孫某個人自愿參加的專業技術培訓,而非幼兒園安排的,但其提交的《員工培訓合同》中載明由幼兒園指派孫某參加此培訓,且幼兒園未提交孫某個人申請參加此培訓的證據,故法院采信孫某關于幼兒園利用周末時間安排其加班培訓的主張。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所提供幼兒園認可的《職位說明書》以及《培訓簽到表》所載明的內容,能夠認定孫某在工作期間的休息日參加培訓的事實。
幼兒園雖主張系孫某個人自愿參加的技術培訓,但根據雙方簽訂的《員工培訓合同》中的內容能夠認定該培訓系幼兒園指派孫某參加,故對于幼兒園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幼兒園雖主張系孫某個人自愿參加的技術培訓,但根據雙方簽訂的《員工培訓合同》中的內容能夠認定該培訓系幼兒園指派孫某參加。兩審法院采信孫某關于幼兒園利用周末時間安排其加班培訓的主張并無不妥。
從勞動法的規定看,需支付加班費的前提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所以,本案重點在:是員工自行參加的培訓還是公司安排的培訓。經過法院的審理,確定是公司安排的培訓,法院判決支付加班費完全沒問題。
自愿加班是否應該發加班工資?
員工自愿加班,如果公司對此規定了加班費用和加班時間的,則應該發加班工資。如果公司未規定會有加班費,員工自愿加班的,沒有加班費。但如果是節假日加班的,應該發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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