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芙蓉是史密斯公司員工,2016年4月12日18點20分左右,夏芙蓉騎電瓶車下班回家,路上突然竄出一條狗與車相撞導致夏芙蓉受傷,被
醫院被診斷為頭部外傷。
路人報警后,經交警現場勘查調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夏芙蓉不承擔事故責任,同時認定書也將狗列為不承擔事故責任當
事人。
人社局于2016年7月1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夏芙蓉受到的事故傷害屬工傷。
一審判決:夏芙蓉與狗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但交警在認定書上將狗列為不承擔事故責任當事人的做法不夠嚴謹,人社局認定工傷合法
一審法院認為,通過庭審調查辯論,各方對于夏芙蓉事故發生于下班回家的合理時間范圍且在合理的正常行駛路線的事實并無爭議,僅
對于夏芙蓉事故的發生是否是因為與狗相撞以及即使相撞是否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存在爭議。
同時也被“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生效的內容予以確認。
并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判定事故中夏芙蓉并無過錯,與動物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符合法律規定。
二審判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場圖、病史資料、考勤卡、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通知書、路線圖等證據,足以證明
工傷認定決定所認定的事實,故工傷認定決定的主要證據充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人社局根據前述規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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