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與公司在周五簽了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領了相應補償離職了,不料僅過個周末,周一就檢查出已經懷孕17周了,還能要求繼
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嗎?
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林詩因的仲裁請求。
林詩因不服裁決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解除勞動關系協議,要求公司按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理由是她簽訂協議時并不知已懷孕的事實,如果知曉則一定不會簽,其對簽訂協議的重要前提條件存在重大誤解,基于此簽訂的
協議應予撤銷。
一審判決:協議內容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有效
本案中,林詩因與公司簽訂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載明雙方經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并約定了補償金的數額。現協議已履行完畢,林
詩因已辦理完畢離職手續。經審查協議內容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林詩因提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欺詐、脅迫或
者乘人之危情形,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二審判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在訂立協議時,對自身狀況是否存在認識偏差,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重大誤解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
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至于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在訂立協議時,對自身狀況是否存在認識偏差,并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重大誤解的范疇。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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