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為了降低人力成本都是按照最低基數給員工繳納社保的。
那如果員工離職后,能否以公司按最低基數繳社保索要補償金呢?
一、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深圳市某保安公司與葉某勞動糾紛案件
爭議焦點: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是否可以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支持經濟補償金。
最終判決:中航保安公司支付葉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51,669.29元。
判決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二、 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北京: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種是用人單位過錯未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或雖建立了社保賬戶但繳納險種不全情形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的,一般應予支持。
另一種是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且險種齊全,但存在繳納年限不足、繳費基數低等問題的,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勞動者的社保權益可通過用人單位補繳或社保管理部門強制征繳的方式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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