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阿五于2016年10月27日入職某美術教育咨詢公司,2021年7月20日左右,鐘阿五因吸毒受到治安處罰。2021年11月18日,公司向鐘阿五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載明:在本單位工作起止時間為2016年10月27日至2021年11月18日,解除勞動合同原因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2022年4月20日,仲裁委裁決公司向鐘阿五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2,191.25元。
一審法院:公司辭退鐘阿五的行為符合基本價值判斷,不屬違法解除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載明,公司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與鐘阿五的勞動關系。
鐘阿五因吸毒受到治安處罰,其行為背離崗位職責要求,會對公司的聲譽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甚至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屬于嚴重違反職業規范的行為。
公司雖未舉證證明公司存在吸毒即予開除的規章制度,但考慮到鐘阿五吸毒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從事崗位的特殊性,法院認為,公司單方辭退鐘阿五的行為符合基本價值判斷,不屬于違法解除。
員工上訴:我僅是受到行政處罰,而并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公司解除違法
二審法院:鐘阿五因吸毒受到治安處罰,屬于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公司不屬違法解除
本案中,鐘阿五作為少兒美術教育咨詢服務機構的店長,應當遵守基本的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鐘阿五因吸毒受到治安處罰,屬于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鑒于鐘阿五吸毒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以及從事少兒教育培訓管理崗位的特殊性,一審法院認定公司單方辭退鐘阿五的行為符合基本價值判斷,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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