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職工沒出院單位要一直給工資嗎?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享有停工留薪期,期間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一般不超過 12 個月,最長不超過 24 個月。停工留
薪期的長短的確定,不是按照醫生的休假建議,而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醫生的休假建議不能作為依據。
2、員工業余時間在外兼職,單位能否開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給辦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且不說兼職能不能認定勞動關系,單位需要舉證員工給單位造成了嚴重影響,并且有通知改正的過程,還要舉證員工拒不改正,
這是非常難的。單位能否在規章制度中規定禁止員工在外兼職呢?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僅僅在工作時間對勞動者有約束力,對工作之外
的時間,規章制度無權約束。
3、勞動合同無效,員工能否主張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然而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或勞動合同條款違法,與未訂立書
面勞動合同都是不同的事實狀態。勞動合同無效不等于無書面勞動合同,那些因其內容不合法而導致無效的,不應歸入未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之列,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二倍工資。
4、公司搬遷員工不想干了能要求補償金嗎?
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達成變更協議。如果工作地點的變更給員工生活造成
很大不便,單位沒有補償措施,員工可以辭職要求經濟補償。若只是在較短距離內變更工作地點,未給員工生活造成較大的影響,員工
離職要求經濟補償金則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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