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常理,用人單位作為用工的主導方,更有利于證據的留存,在產生勞動爭議后應當勝率很高才對。然而事實正好相反,勞動爭議仲裁
中,80%以上的案件用人單位或多或少都會付出經濟賠償。
1、勞動者隱瞞信息入職,單位可以合法解除嗎?
如果勞動者隱瞞或編造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信息,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沒有進行詢問,或是勞動者隱瞞的信息與工作無
關,則不屬于欺詐情形,單位以此解除則屬違法。
2、員工簽訂自愿放棄社保協議,單位能免責嗎?
即使簽訂了協議,員工依然能要求補繳社保,因單位未繳社保導致員工醫保不能報銷、無法享受工傷待遇等情形,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承
擔損失賠償。但是簽訂協議后,員工以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辭職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大概率不會得到支持,部分地
區另有規定除外。
3、員工病假期間單位能解除勞動關系嗎?
醫療期內單位不能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且應當支付病假工資,單位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
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如果員工醫療期滿還不能回到工作崗位,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單位可以解
除合同,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4、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不能解除嗎?
當員工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終止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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