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因為生產需要,郭女士所在的公司要求她每周一、周二各加班3小時。但在接下來的幾天里,郭女士因為無事可做,大多時間都是休息。盡管如此,在其每周總上班時間只有30小時的情況下,郭女士仍以自己存在超時工作記錄為由,要求公司向她支付加班工資。由于多次交涉無果,郭女士打算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是,她不知道自己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的理由是否充分?
根據(jù)郭女士的實際工作狀況,其不能向公司索要加班工資。
關于加班的認定,應當根據(jù)《勞動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及《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guī)定進行。即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計算:年工作日為250天,即每年365天減去104天休息日再減去11天法定節(jié)假日的工作時間;季工作日這62.5天,即250天除以4;月工作日為20.83天,即250天除以12;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與之對應,2022年12月,郭女士雖然每周一、周二各加班3小時,但因其周上班只有32小時,不足40個小時,故不得認為是加班。按照上述規(guī)定,由于其不存在加班事實,當然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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