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經營的過程中,員工有時會因為個人原因請事假。
一般合理的請求,公司都會同意。
可要是遇到公司在趕項目進度,還頻繁請事假,耽誤項目推進的員工,公司可以直接不批嗎?
01婚假休完又請事假,公司開除合法?
電氣公司就在14年7月招了一個員工,擔任設計工程師。
12月的時候,員工結婚,向公司提出了休婚假的申請,公司爽快地答應了。
婚假到期后,員工又請了3天事假,公司考慮到他新婚,再一次答應了。
三天假期很快結束,員工卻沒按時返崗。HR通過打電話,發短信,發郵件等方式進行聯系,卻收到員工想請20天事假的申請,理由是要和妻子度蜜月。
因為本身已經休假很久,眼下又想請假20天,員工不在崗,公司的項目一直無法順利推進,領導怒了,沒有批準。
HR發送了《限期返崗通知書》,員工過了幾天回到公司,要討個說法。他對公司沒批準事假的行為感到生氣,覺得公司沒有人文關懷,還侵犯了他休息休假的權利。最后以公司不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辭職。
該員工的訴求并沒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理由如下:
員工請事假的批準權在公司,公司可以根據員工請事假的具體情形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電氣公司已經批準了員工婚假和3天的事假,對于再次申請20天事假進行旅游的請求可以不再批準。
同時,公司不批準事假是用工自主權的體現,不屬于未向員工提供勞動條件的范疇。員工離職屬于因為個人原因離開,公司不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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