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一龍于2013年9月30日入職北京某汽車銷售公司。
2021年3月、4月趙一龍未出勤,通過釘釘系統請休假期,(二)未獲得批準的請假記錄為:4月11日、12日、15日至17日、19日至23日,以照顧家人等為由請休的事假。
2021年4月12日孫某回復稱:“您的假期沒有被公司批準。您昨天的假期也同樣沒有被批準。如果您不按照您的排班到公司上班,將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規定記錄并處罰”。
2021年4月15日趙一龍向孫某發送微信稱“孫經理,我的事假正常提交了釘釘申請,家中老大手術,老二剛出生無人照料,母親住院,父親身體不好,全是我一個人在打理,無法上班,請問公司不批我的事假的理由是什么?”
趙一龍不服仲裁裁決結果,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趙一龍表示經過考慮,其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96000元。
法院: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勞動者權益,合理審慎地行使事假審批管理權
一、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事假的審批管理,屬于用人單位行使用工管理權的范疇。
在當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事假的審批管理,本質上屬于用人單位通過建立規章制度等途徑,行使用工管理權的范疇。
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勞動者權益,合理審慎地行使事假審批管理權。
本案中的權益沖突則體現在,趙一龍的未成年子女在病中應當被照看的權益,與公司維系正常生產經營的權益之間的沖突。
綜上所述,本院認定公司以曠工為由將趙一龍辭退,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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