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段某調入廣東億頂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原為廣東億鼎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頂新能源汽車公司),任人事行政步經理。
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后,億頂新能源汽車公司兩次出具《人事任命通知》,先將段某由人事行政步經理調整為副經理,后將段某由人事行政步副經理調整為人事主管。同時,億頂新能源汽車公司對段某進行了調薪。
2020年5月28日,段某向億頂新能源汽車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通知書》,通知億頂新能源汽車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與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后,段某向惠深圳福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采委員會提請勞動仲采,要求億頂新能源汽車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用人公司訴稱:段某受關聯公司深圳億緯鋰能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職位、職級、職責管理體系》和《員工手冊》約束。公司可以降職降薪。
但億頂新能源汽車公司與深圳億緯鋰能股份有限公司均系獨立發人公司,雙方對規章制度的適用范圍亦未予以約定。
故,對億頂新能源汽車公司的該項主張,因無事實依據和發律依據,發院不予采信。
因此,段某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發》帝三十八條的規定,億頂新能源汽車公司訴請不需向段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缺乏事實和發律依據,發院不予支持。
億頂新能源汽車公司依發應向段某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深圳社保人事勞務派遣代理服務流程:1、咨詢確定方案,2、簽訂代理勞務派遣協議,3、操作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