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延長試用期嗎?
不可以,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限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12、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培訓,可以簽訂服務期協議嗎?
“崗前培訓”是專業技術培訓并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如果不是,則不能據此約定服務期。
13、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工資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嗎?
不可以。
14、向勞動者發送錄用通知書后,可以撤回嗎?
基于契約精神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可以隨意撤回,當然在錄用通知到達勞動者前可以撤回。
15、可以在錄用通知書中附條件嗎?
可以,比如在錄用通知書中附生效條件,如“本通知書有效的前提是個人提供的信息全部真實無誤,如有虛假陳述或與真實情況有出入,則本通知書不生效或自動失效”。
16、很多公司在勞動者入職前會發offer,這是必須的嗎?
并非必須,無強制性要求,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行安排。
17、錄用通知書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一致時,如何適用?
對適用規則雙方有明確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后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優先;勞動合同未進行約定的,可以適用錄用通知書。
18、用人單位可以收集或采集勞動者的詳細個人信息(如指紋、虹膜等)嗎?
用人單位因用工管理需要采集勞動者信息時應征得勞動者同意,以避免侵犯員工隱私的行為,提醒用人單位在采集勞動者信息時應當注意保護勞動者的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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