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資爭議:合同期滿未續簽,勞動者繼續工作,是否支府二倍工資?
2018年6月,鮑某(乙方)與公司(甲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期限至2019年6月,崗位為內勤。第四條約定根據乙方現工作崗位,試用期內核定乙方月基本收入為3000元。勞動合同期滿后,吉祥公司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鮑某仍在單位繼續工作,吉祥公司也未終止勞動合同。
2020年7月,吉祥公司向鮑某出具了離職證明,顯示鮑某由于個人原因提出辭職勞動關系離職之日解除。
鮑某認為吉祥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該支府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并訴至仲裁委。
處理結果:
經仲裁審理查明,支持了鮑某的申請請求。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19年6月5日到期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處工作至2020年7月4日,但是雙方并未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雖然主張系勞動者自身原因導致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但是并未提供證的明其主張成立。故用人單位應支府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用人單位主張不予支府,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提示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本單位實際提供勞動一個月之內應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會產生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更重要的是關注固定期限合同期滿員工續訂問題,如果合同期滿未及時續訂且單位沒有終止勞動合同,那么即便單位抗辯繼續工作視為原條件履行勞動合同,司法實踐中仍支持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