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加班費發放標準 能否成為裁決案件的依據?
A公司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了《薪酬福利制度》,其中關于加班費發放規定為:“職工周六、周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調休的,按照每人每天100元的標準發放加班費;法定徦日加班又不能調休的,按照每人每天150元的標準發放加班費。”李某系公司生產部員工,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工資標準為每月4500元,每周上班6天。A公司每月發放李某工資時,應發工資按照基本工資4500元、餐補200元、通勤補100元、雙休日加班工資每天100元以及缺勤扣款等項目核發,扣減個人社保五險部分后為實發工資。李某自2018年7月2021年6月,一直每周工作6天,且無調休。2021年6月,李某離職,就雙休日加班費發放等問題與A公司產生爭議。后提請仲裁,其中一項請求為,裁決A公司支府2018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間雙休日加班費差額48324元。
A公司按照公司制定的《薪酬福利制度》規定的加班費標準,支府李某2018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間的雙休日加班費是否合法?
本案中,A公司支府李某的加班費即屬于后者。按照法定的計算方式計算得出李某該期間的雙休日加班費是63724元(4500元÷21.75×200×154天),但A公司實際支府的加班費只有15400元。
綜上,A公司應當補發李某加班費差額,裁決支持李某加班費差額483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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