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5萬才試用3天被違法解雇,法院:雙方無信任基礎,不支持恢復勞動關系!
陸大勇于2020年5月18日入職北京智越公司,擔任品牌總監,雙方簽有期限為2020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固定薪資標準為稅前50000元,轉正后加入績效。
2020年5月21日公司向陸大勇出具解約聲明,以陸大勇不勝任工作,沒有完成工作任務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陸大勇認為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其勞動合同,其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判決:雙方已經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基礎,公司無需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雙方勞動合同解除是否合法及雙方是否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關于爭議焦點一,公司以陸大勇不勝任工作、沒有完成工作任務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中僅列明“上班時間非固定打卡,以完成任務為主”,而未將任務的具體內容予以明確。公司主張陸大勇存在策劃方案沒有人認可、宣傳頁面沒有人轉發、調整工作3次以上沒有效果以及全員工作不和諧等,但未據此提交其公司預設的客觀標準,F公司未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公司為陸大勇設定的工作目標,由此其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對公司所持的陸大勇不勝任工作、沒有完成工作任務的主張不予采信,因此公司與陸大勇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依據。
關于爭議焦點二,首先,公司對陸大勇作出《解約聲明》至今已經超過一年,公司主張該部門的負責人已經由他人替代具有合理性;其次,陸大勇在公司工作的時間極短,而試用期亦是勞資雙方相互考察了解的周期,雙方很難建立信任基礎;最后,雙方之間產生較大矛盾,已經沒有構建、發展和諧穩定勞動關系的可能性。
綜上可見,雙方已經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基礎,進而法院對公司要求確認雙方無需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予以支持。如前所述,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陸大勇仍可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另行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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