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變動可以再次約定試用期嗎?
近期有90后上班族向我們詢問:“老師好,我在公司做行政已經幾年了,早就過了試用期了。最近由于人手不夠,公司想讓我轉去銷售崗,本來我是挺愿意的,但人事告訴我由于崗位變動,公司要再在勞動合同里和我約定三個月的試用期,如果試用期內的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解除勞動合同,且沒有經濟補償,請問公司能這么做嗎?”對于這位上班族所說的情況,小編這就為大家來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此在這位90后上班族早已通過試用期的情況下,公司是不能因為其崗位變動而再次約定新的試用期的,這是違法行為。
如果遇到公司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行為,大家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