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工傷認定材料有時間限制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按規定和前述時限提交相應材料,但當事人就確認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的情形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