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幫助用人單位梳理證據,提出有效的法律思路,最終避免支付二倍工資。
當然,用人單位如果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便完全可以沒有這一風險。本案中,就是因為公司沒有找到雙方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但鑒于雙方之前已經實際形成了勞動關系,因此可以從以下多個角度來進行抗辯。常見的法律思路包括但不限于:1.勞動者的申請已經超過勞動仲裁時效;2.勞動者的身份具有特殊性(如人事、人事主管、總經理等);3.雙方已經就勞動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合意的書面材料(如錄用通知書、入職登記表等);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了聘書、任命書等;5.用人單位要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遭到勞動者的拒絕;6.因勞動者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導致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建立事實勞動關系;7.勞動者主張的二倍工資期間屬于勞動合同法定續延的期間;8.已經補簽了勞動合同;9.有證據證明過去已經訂立了勞動合同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