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是某鋼管公司員工。2020年11月15日(周日),張某以岳母去世為由致電某鋼管公司請假回家奔喪,某鋼管公司要求張某提交書面申請。當日晚上,張某乘火車離開廣州前往南陽奔喪并于2020年11月21日(周六)下午抵達廣州。2020年11月23日,增立公司以張某曠工三天為由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張某認為某鋼管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張某因回老家參加岳母喪事而請假,符合中華民族傳統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其次,張某已通過電話向某鋼管公司履行了請假手續。結合張某火車票顯示的路途時間(4天),請假6天屬于合理范圍。再者,某鋼管公司并未表示不準張某請假,而是表示需要履行書面請假手續。但就當時的時間和境況而言,張某在回家前未按照要求辦理書面請假手續,系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最后,張某返回廣州時已為周六下午,周日并非工作時間,而在周一返回公司時,公司已以其曠工三天對其作出了開除的決定,并未給予張某補辦請假手續的機會。綜上,某鋼管公司的行為明顯缺乏合理性,超出用人單位自主用工管理權的合理邊界。判令增立公司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25491.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