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仇某于2018年7月6日至A公司工作,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A公司將仇某派遣至B公司從事運維工作。A公司與B公司協議約定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A公司實際未為仇某繳納社會保險。
2018年11月16日,仇某因工作原因受傷,后被認定為工傷、九級傷殘。各方因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發生爭議,仇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A公司與B公司連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05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50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0000元等。
仲裁裁決后,仇某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仇某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仇某接受A公司派遣至B公司提供勞動,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A公司與B公司應就仇某的工傷保險待遇承擔連帶陪償責任。